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多样的、全面的,特别是通过行政手段。
例如,政府有权制止非法存储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违法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删除。
(1)基本信息。
(2)设备信息。
(3)账户信息。
(4)隐私信息。
(5)社会关系信息。
(6)网络行为信息。
侵犯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救济有何区别
个人信息保护要注意预防,隐私保护要注意事后救济。
因为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隐私更多的是关于个人,而不是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会超越对私人权利的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
中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应该关注个人信息,而不是隐私。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我们应该采取预防的方法,
主要是因为在法律上要实现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地位平衡,
从而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和控制权。
但是,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类似的权利,因此更注重事后救济。
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外,
还可以采取财产救济的方式。由于个人信息具有商业用途,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失,
因此有必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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